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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面开展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建房市〔2018〕238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
在我区依法注册成立或在区外依法注册成立并在我区开展业务的房地产企业和机构,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估价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等。房产测绘单位纳入信用记录。
1、房地产企业自主填报企业基本信息、业绩信息和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地(市)级房管部门审核登记。区外注册并在区内开展业务的,由备案机关负责。
3、地(市)房管部门结合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依据《评价管理办法》明确的评价评分标准,拟定企业评价评分建议。
1、地(市)房管部门2020年8月底前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报送企业基本信息(详见附表1)。
2、每季度末向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报送当期企业信用信息,包括信用信息来源材料、信息线索查证材料和企业评价评分建议,填报企业信用信息汇总表(详见附表2)。
3、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对地(市)上报的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材料审核、评分核定后,委托区房地产业协会汇总登记、记分评级。
4、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收集、查证的企业信用信息,作出企业评价评分核定后,直接交由区房地产业协会汇总登记、记分评级。
(三)加强“高考舆情”管控,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等将“商品房交易与考试招生挂钩”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查证核实的公开曝光,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切实维护我区考试招生正常秩序。
(四)房产测绘单位信用记录作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年检、换证时重要依据。
(五)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正在组织开发“全区房地产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平台”,过渡期间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材料直接填报方式开展。同时,要做好材料存档留底和后续系统补录工作。
(六)各级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工作,切实通过实行企业信用评价,着力规范房地产行业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要结合工作实际,对《评价管理办法》提出合理化意见建议,便于及时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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