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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 TIBE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TCIA 。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是全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指导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泰玺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工程和“雪莲杯奖”、“鲁班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七)组织培训建筑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单位会员
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专家咨询、建筑工程、工程监理、教育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3、个人会员
凡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在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因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建议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建筑业注册人员、五大员、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三类人员的考前培训和继续教育;
(六)有权优先参加评标专家的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有权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八)根据入会会龄,会员可以获得本会提供的额外权利;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
(二)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情形有任意一项,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罢免本会理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员代表;
(六)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确定法定代表人人选;
(四)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五、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8名。负责人总数为29人。负责人从常务理事或者理事中选举产生,且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的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三)曾在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或者曾在被取缔的社会团体担任负责人,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吊销《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取缔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前款规定选举或者任命的负责人无效。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负责人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向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六)审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七)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八)决定人事、财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本会被罢免或卸任后的会长,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会长被罢免或卸任后的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前任理事长(会长)无正当理由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经本会出示理事会决议及有关证据,可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七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由5家会员单位兼任。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可以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一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二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四十七条 协会党委和党的建设
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委员会是经西藏自治区两新工委批准,自治区住建厅机关党委审批成立的协会党委,党委隶属于住建厅党委。协会党委的上级领导机构为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住建厅机关党委。
中国共产党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委员会是基层社会组织的党的办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组织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规章严格执行党的一切决定。
本会党委应当在上级党委的领导和指导下,严格按照《党章》和相关规定,坚持党领导一切,坚持政治建会,把政治建设作为协会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广大会员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自觉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落实党的全面领导,积极推进会员党的建设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全部在协会党委的领导下开展。
“三重一大”事项,须报协会党委会议研究同意。
(一)协会党委在协会换届改选前,对拟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进行政治审查。
(二)重大事项安排,需要向区党委政府请示的全区性重大工作和活动。
(三)重大项目和资金安排,资金使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根据上级党委的批复,党委设置党委书记1名、副书记2名、组织委员1名、宣传委员1名、纪检委员1名、青年委员1名。
党委人员的设置与管理,以上级党委的批复为准。党委书记及委员应当认真履行党委的分工,认真工作。党委的换届工作应严格按照上级党委的批复程序落实。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委职责: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旗帜鲜明地与十四世达赖集团作坚决斗争,维护民族团结,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和群众,领导本组织各项工作。
(二)组织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同时广泛学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所需要的经济、政治、文化、科技等各方面知识,建设学习型党组织。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本单位和会员组织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六)审批设立党总支、党支部,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对本组织主要负责人人选进行提名审核,确保正确政治方向。
(八)领导会员单位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五十条 本会设立党委办事机构,由党委专职副书记负责日常工作,及时向书记汇报。
第五十一条 党委会议制度
本协会党委会会议一般一个月召开一次,如遇重要情况和急需研究的重要事项可临时召开。党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党委书记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学习党中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城乡与住房建设厅党组重要文件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二)分析研究协会党的建设工作情况,提出下一阶段工作任务与措施。
(三)研究决定协会重大事项。
(四)研究党委自身建设工作。
(五)决定协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及调整。
(六)研究审定协会年度工作报告,研究制定党委重要文件。研究审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有关问题。
(七)其他需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十二条 党委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能举行。讨论决定涉及“三重一大”、干部任免等协会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会的出席人员为党委委员,协会会长列席会议。根据需要,由主持人确定,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吸收有关人员参加。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须在事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二)党委会提交会议的书面材料内容包括汇报要点、需要讨论决定的事项、对所提问题的解决方案、意见或建议,由协会负责人签字、盖章审核后,会议主持人审定。未经审定的议题,党委会不予研究。党委会会议的有关议题及相关会议材料由党委工作人员应当在会议召开前告知有关出席会议的委员,每位委员应当做好认真的准备工作。
(三)讨论决定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执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协会党委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和事项,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协会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保障每个委员的充分发言和参与集体领导的平等权力,平等议事、平等相处,杜绝 “一言堂”。
(四)对重大问题的决策,会前组织有关部门就议题进行充分调研、论证、沟通、协调,提供充分的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可供选择的方案或建议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党委研究。
(五)会议研究多个议题时,应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逐项研究讨论。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党委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表决可根据研究议题的不同内容,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六)党委会结束后,由秘书处负责及时整理形成会议纪要,由议题汇报人审阅、党委书记签发后,分发至各党委委员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并根据研究议题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七)对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会议的,党委书记、党委成员、秘书处负责领导可按照各自分工临机处置,事后及时向党委会汇报。
(八)党委会会议作出的决议,由党委成员或秘书处领导根据分工组织实施。决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督促检查和信息反馈。在执行过程中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的,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九)党委会作出的决定,党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见,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但不得公开发表与决定不同的意见。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三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四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五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六条 本会财产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接受捐赠、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根据与捐赠人、资助人约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并向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本会不得接受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违反社会公德的捐赠。
第五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确定财务制度、制定财务会计报告,健全内控机制,规范使用票据,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财产来源于国家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监督。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五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三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务指导单位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依法被撤销登记或者吊销登记证书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第六十四条 本会自决定终止之日起30日内,在业务指导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五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进行清算: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成立登记最低数量;
(三)无法正常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公益组织。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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