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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本会简称:区建筑业协会,英文译名:TIBET CONSTRUC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 TCIA 。

西藏自治区建筑业协会是全区范围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咨询监理、工程监督、建筑科学研究、勘察设计及建筑院校等企事业单位、教育科研机构,以及有关专业人士自愿参加组成的全区性行业组织,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西藏自治区。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服务之家、会员之家、维权之家。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西藏自治区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中共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是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住所在:拉萨市柳梧新区通站路泰玺大厦五楼。

本会网址:http://www.xzjzxh.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探讨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理论、方针、政策,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研究制定和实施行业发展规划及有关法规,推进行业管理,协调执行中出现的问题,提高全行业的整体素质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参与或组织制订标准规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信用评价、达标评估等工作;

(三)引导和推动建筑业企业面向市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经营机制,增强市场竞争力,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组织经验交流,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行检行评,规范行业行为,表彰和奖励优质工程项目、优秀企业、优秀人才等;

(五)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救济,帮助企业协调劳动关系;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工程和“雪莲杯奖”、“鲁班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等活动;

(七)组织培训建筑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操作人员,不断提高建筑业企业和建筑职工素质;

(八)加强建筑业行业网站建设,收集、分析和发布国内外政策法规、文献资料和行业市场信息,推广与展示建筑科技成果;

(九)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事项;

(十)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开展有利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和公益事业。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有:团体会员、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备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团体会员

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地方、部门与建筑业相关的行业组织,承认本章程,遵守本会有关规定,自愿申请参加,经批准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2、单位会员

2.1凡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相关活动的勘察设计、招标代理、专家咨询、建筑工程、工程监理、教育科研机构等企事业单位。

2.2企事业单位无不良行为记录,未受行政部门处罚;

2.3企事业单位法人未上失信名单,无不良行为记录;

2.4企事业单位必须拥有固定办公场所。

3、个人会员

凡取得建筑业执业或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士,以及在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在拥护本协会章程的前提下,自愿加入本协会。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入会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

(四)由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建议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五)有权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交流、讲座等;

(六)有权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服务及书刊文献资料;

(七)根据入会会龄,会员可以获得本会提供的额外权利;

(八)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宣传本会的宗旨,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以实际行动扩大本会的社会影响。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且本届内不得再次入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一年不交纳会费并拒绝补交会费;

(二)两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个人会员被剥夺政治权利;

以上情形有任意一项,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会员公告。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相关档案,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

(二)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取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3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1/5以上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等额选举不低于50%,差额选举不低于33%);

(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重大业务活动、大额财产处置以及重要涉外活动;

(十一)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

(十四)审议住所变更事项;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理事每届三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等额选举不低于66%,差额选举不低于50%】。

本会秘书长的聘任、解聘,须经理事会2/3以上票数通过。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和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常务理事每届4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一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的,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负责人应当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本会的负责人不得具有近亲属关系;

(八)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

(九)无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应当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审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实体机构负责人;

(六)审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决定人事、财务及其它重大事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三十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定内部管理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

(九)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  本会会长办公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本会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三)向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四)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全体工作人员组成。会长办公会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向会员和社会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三十九条  本会设立监事。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5家会员单位兼任。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和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七)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八)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监事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 监事发现本会开展活动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本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确有工作需要且与本会管理能力相适应的原则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依据会员组成特点、业务范围的划分等设立,代表机构依据本会授权在规定地域内代表本会开展联络、交流、调研活动。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按照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四十六条  本会分支机构名称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代表机构名称以“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对外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十七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的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四十八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应当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全部收支应当纳入本会财务统一核算。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五十条 党组织的设置根据党内相关规定执行,并按程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的,单独组建党组织;党员不足3名的,按照地城相邻、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采取联合组建、挂靠组建、龙头带建等多种方式,建立联合党组织。正式党员有7人以上的设立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设书记1名,必要时设副书记1名。党员50人以上、100人以下,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100人以上,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觉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3年。

第五十一条 协会党组织是党在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围绕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政治引领作用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保证政治方向。组织党员和职工群众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的重要指示和新时代党的治藏方略,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及本组织的决议。深入开展爱国主义、反分裂斗争和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教育引导党员和职工群众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自觉与十四世达赖和达赖集团划清界限,自觉维护祖国统一、加强民族团结,旗帜鲜明反对分裂。引导和监督协会遵守法律法规,依法经营、照章纳税,自觉履行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主动关心、热忱服务党员和职工群众,帮助解决实际困难,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党组织周围。

(三)维护各方合法权益。畅通和拓宽表达渠道,积极反映群众诉求,依法维护职工群众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协会和谐稳定。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协会文化建设,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和职工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促进健康发展。组织带领党员和职工群众围绕协会健康发展创先争优,关心协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积极建言献策,发挥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促进生产经营。

(六)加强自身建设。完善组织设置,健全工作制度,落实好“三会一课”、主题党日、谈心谈话、组织生活会和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做好党员发展、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带好群团组织。领导本协会、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等群团组织,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八)完成上级党组织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十二条 党组织参与决策机制。积极推行党员决策层、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建立党组织与决策层、管理层共同学习、定期沟通、重大事项会商等双向互动工作机制,党组织书记应当参加或列席决策层、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应邀请非党员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参加。

第五十三条  以下事项由党组织前置研究或与决策层、管理层会商讨论:

(一)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西藏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发展战略的重大举措。

(二)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部署要求的重大举措。

(三)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等重大事项。

(四)涉及协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安全生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改等重大事项。

(五)涉及协会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党员和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

(六)协会处理群体性或影响较大的信访维稳事件的方案。

(七)其他应由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的重要事项。党组织前置研究、会商讨论,主要从是否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是否契合国家和自治区的战略部署,是否有利于促进协会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把关,不代替两新组织决策。决策层、管理层党员要执行党组织决议,确保党组织意图实现。

第五十四条 党组织机构设置及其人员配备纳入协会管理机构,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或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按员工1%的比例配备专职党务工作者,按照同工同酬原则,享受同职级员工相同的报酬和福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协会为党组织活动提供活动场所等必要条件,并将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协会预算,落实好“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企业管理费列支,不超过职工年度工资薪金总额的1%部分,可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等有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五十六条  本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        

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本会的基本情况;

(二)本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财务会计报告(慈善类社会团体必须提供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

(六)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七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八条  本会的财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经批准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 本会财务收支全部纳入本会开立的银行账户,不得使用其他组织或者个人的银行账户。

第六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十六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六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经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七十二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十章  附 则


七十三条  本章程经2023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七十四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七十五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